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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为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三十年人员颁发《教师荣誉证书》的通知
作者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5-07-07



各党总支(党委),各部门、各院(系):

在第三十个教师节即将到来之际,拟为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三十年的教育教学工作者办理颁发《教师荣誉证书》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省教育厅鲁教人字[200521号文件规定,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教研室、电教馆、少年宫等其他教育机构中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三十年,并能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和教育干部,均可发给《教师荣誉证书》。根据文件精神,凡现在我院工作,并符合此文件要求的教职工均可申领《教师荣誉证书》。

一、2014年及以前达到条件并已颁发的,此次不再重复颁发,请各单位上报时注意审查。

二、工作中间有间断的,计算时应将间断时段扣除后进行计算;从其他教育教学单位调入,可连续计算。

三、上报人员范围:全院在编在岗人员。

四、上报格式:姓名、单位、参加工作时间、教育工作年限、本人联系电话。

请各党总支(党委),各部门、各单位于7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报人事处人事科(纸质版签字盖章后送到浮烟山校区行政楼530房间,电子版发至rshk@wfmc.edu.cn)。



人事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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