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部门、学院:
为加强学校公有房屋管理,根据《潍坊医学院公有房屋管理办法》(潍医发[2016]25号)和上级审计整改要求,现就学校公有房屋出租事项通知如下:
根据学校规定,学校公有房屋实行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原则。房屋租赁事项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,任何其他单位、个人无权出租学校房屋。对外租赁房屋一律实行合同管理。公有房屋租赁收入均上交学校财务。
公有房屋是指在使用权属学校的土地上,除已出售的教工住宅以外,由国家投资、学校筹资和经学校批准由其他单位、个人筹资建造的一切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。
特此通知。
资产管理处
2021年3月22日